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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私校在中国的落地生根(中国篇)

薛海滨 中伦视界 2023-04-19

一、前言



1、疫情之下,中国资本转危为机



英国教育体系历史悠久,在世界上享有盛誉,目前有超过六千所英式学校分布在全球。根据英国私校委员会(Independent Schools Council)的报告,截止2020年1月,在英国私校委员会的成员私校中就读的海外学生人数达46,407人,相比2019年增长6,791人。[1]按海外学生来源国分类,来自中国大陆的学生有10,864人,来自中国香港的学生有5,404人,来自中国的台湾有216人。此外,中国更是英国私校在海外设立分校最多的国家。


本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内,中英两国教育合作成果频现,堪称两国教育合作成效卓越的十年,此后,双方的合作有序发展。英国前首相特雷莎·梅在2018年初访华期间,更着重强调了中英之间的教育合作,宣布了由英国国际贸易部促成的总价值超过5.5亿英镑的中英教育合作项目。项目涉及高教、职教、教育科技、幼教、国际学校等众多领域, 其中也有中伦律师事务所参与的教育项目。


中英教育项目的合作既包括中国投资者到英国开展的收购或投资,也包括英国学校在中国的落地项目。正常情况下,这种双向的合作都在有序进行。但随着本次新冠疫情在全球的蔓延,英国教育市场受到突如其来的巨大冲击,反而给中方投资者带来了极具考虑价值的投资机会。


受疫情影响,从3月20日开始,英国政府宣布学校关闭,不少学校开始尝试运营在线课程,需要可观的资金投入。同时,正如之前英国媒体报道的一样,疫情导致大量中国学生取消了留学计划,英国私校和大学失去重要财政来源,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


两个因素相交叠,疫情给英国私校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些财务状况不甚乐观的英国私校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然而,这也带来了收购英国学校的大量机会,即使在疫情最为严重的的四月份,也有中资完成对英国私校的收购交易。 


2、英国学校在中国已初具规模



以英国私校在中国的项目落地而言,经过近二十年的合作与发展,英国顶级私校的中国分校已初具规模,比如哈罗公学、马尔文公学和国王学院等在中国设立的分校。英国私校来华设立学校的普遍原因是中国巨大的国际教育市场需求,私立学校可在此广大的市场里拓展办学空间,获得可观的经济回报。而对中国合作方来说,英国私校项目被广泛认为是优质的长线投资。根据媒体数据,自从2003年第一家英国私立学校-德威中学(Dulwich College)来华开设分校后,英国私校便开始井喷式涌入中国。到2019年底,中国有近50家英国私校建成落地,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地均有开设。


3、中英双方的共赢局面



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资本走出国门,积极向海外扩张,收购英国私立学校。对于一些财务状况不佳的英国私校而言,中国公司不仅带来了资金,还带来了急缺的生源,因此很多英国校方也欢迎中国公司的注资。不管是英国私校来中国开分校,还是中国资本来英国收购私校,对投资者、项目方和社会大众而言,均是共赢局面。


基于中英合作办学的上述两个方向,文章将分别围绕1)英国学校在中国的落地生根;2)中资在英教育项目的投资或收购两个部分。本篇为英国学校的中国落地篇,旨在分享和讨论英国私校与中方在中国合作建立中国分校项目中的一些特点、难点和实操经验。信息和经验更多基于中伦律师事务所数年来在众多该类项目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总结。下篇为中资在英收购篇,将主要介绍中资在英国对英国私校的收购和投资类交易。


二、英国私校在中国落地的基本特征



针对不同的具体项目,该类合作在细节上有诸多不同。但从总体而言,英国私校一般希望以其一个子公司实体形式,与一个或几个中方合作,通过品牌许可的方式在中国某一城市建立以英国私校为名称的国际分校,此类学校多为新设学校(“英国私校中国分校”或“中国分校”)。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品牌许可方式也是英国私校在比如东南亚和日本等地一般采用的方式,但中国的教育监管环境比较复杂,除民办教育外,还并行存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要求。故有关项目需考虑是否属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管范围,特别是当出现下述第三部分中 ‘项目参与方’中的中方为了提高中国分校的中英双重品牌竞争力,还同时邀请了中国公立学校以某种方式参与项目的情形下。我们在实践中遇到过某地方教育部门要求项目必须按照中外合作办学申报审批的情形。

 

项目定性和合规方式受项目综合因素的影响。根据项目综合因素考量,可以在中国法项下合法合规,并按照民办学校进行申报审批的英国私校中国分校项目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英国私校通过其有关国际项目的子公司将品牌等知识产权通过协议授权,并且中方仅以建立和运营中国分校为目的使用;

 

2、中方一般不是学校等教育机构,而是一个经营实体,例如一个教育类或地产行业公司;

 

3、中方获得品牌许可后按照民办学校有关法规申请设立性质为“民办学校”的中国分校,并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4、对英国私校而言,在项目中对其声誉的保护是首位的,甚至比获得收入更为重要;

 

5、英国私校大多不直接参与中国分校的运营管理;

 

6、 因为与英国私校的声誉直接相关,英国私校关注中国分校项目在中国的合规操作;

 

7、英国私校十分关注在中国被起诉或被处罚的风险,并希望尽可能阻断作为教育机构的英国私校本身所可能承受的风险,并希望寻求责任限制。 


尽管这类项目有上述共性,但不同的英国私校希望参与学校管理、课程设计、教育教学、教职人员选拔聘任等方面的深度和广度各有不同。每个项目在诸多方面的不同综合起来,将决定一个项目的定性(例如是民办学校项目亦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定性的不同将很大程度决定所寻求的审批和办学许可证的不同。


本文仅讨论英国私校以品牌许可方式授权中方,建立性质为民办学校的英国私校中国分校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方面。


三、项目参与方



1、简介



根据我们的经验,该类项目参与方一般包括英国私校及其专门做国际项目的子公司,以及涉及教育产业和/或房地产开发产业的一个或几个中方。 有时地方政府也会是项目中的重要一方,因为涉及到审批,地方政府有时会与一个或几个中方签署有关校建土地和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协议。


2、英国私校



鉴于英国和中国的教育体系有很多不同,英国私校体系相较起来更为复杂,在此先对英国学校的类别体系,尤其是私校的体系进行简要介绍。

 

(1)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

 

按照财政经费来源分类,英国学校总体可以分为公立学校(state school)和私立学校 (independent school)。公立学校的财政经费主要来自英国政府的划拨,而私立学校的经费不来自政府划拨,是私人渠道。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的学校仅指英格兰的学校,而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学校体系与英格兰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在此不再赘述。

 

(2)私立学校的不同说法或划分

 

在进行了上面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初步分类后,在谈及英国私立学校时,又有三个词语经常被交叉使用:independent school, private school和public school。Independent school直译为‘独立学校’,用词主要强调英国私校运营管理具有‘独立性’(independence),独立于地方政府的管辖;private school直译为‘私立学校’,用词主要强调英国私校财政经费来源的私人属性,不来自地方政府的财政划拨;而public school直译为‘公学’,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概念。

 

公学一词在1868年公学法案(Public Schools Act 1868)颁布后才开始使用。公学的‘公’,不是指公立,而是指招收学生时不论其来自哪个地方,也不论其父母的职业等。在19世纪70年代,公学仅指只接收男学生的16所私立学校。到了20世纪30年代,有些公学开始招收女生,并发展为至少24所在内的顶级私立学校。 其实公学(public school)可以笼统理解为是independent school的子集,是指包括伊顿公学、威斯敏斯特公学、罗格比公学、坎特伯雷国王学院等在内的那些历史更悠久、享有盛誉的英国私校。

 

鉴于英国私校体系绵长的进化史,这三个词语在一些情况下可以等同使用,但从另一些衡量标准看又有所不同。比如,从经费来源的私人属性这一点来看,所有的 independent school和public school都是private school。从学校运营管理具有‘独立性’不受地方政府的管辖这一点来看,public school和private school又都是independent school。从律师的角度来讲,一般谈及英国私校,会主要使用independent school一词。

 

(3)英国私校的组织形式

 

从英国私校的组织形式来看,可以大体分为慈善性的(charities)和非慈善性的英国私校。慈善性的私立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需要符合成为慈善组织的相关法规和其他条件。

 

在2,300多个英国私校中,有大约1,300多个私校为慈善组织(charities)。而不同私校选择的慈善组织的法律存在形式又有多种,包括信托(trust)、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CLG)、慈善法人组织(charitable incorporated organisation, CIO)等形式。选择的不同法律组织形式决定学校的权力机构、学校管理者的责任、学校资产的权属以及规管等诸多方面。


那些非为慈善组织的英国私校多为私人所有,其所有者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组织。


(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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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处理过的涉及英国私校的项目,有按照皇家宪章或议会法案成立的学校本身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学,也有其他私立学校,组织形式也多种多样。但无论以何种组织形式存在,作为客户的英国私校基于风险考量大多要求不以学校本身而以其专门注册做国际项目的子公司作为项目签约主体。


3、中国合作方



近年来中国地产商参与该类项目的数量有所增长,一方面源于其经营多元化的需求;另一方面,该类项目多涉及拿地、规划和施工新建学校等,因此也需地产商的参与。一些项目中也有教育行业公司的参与,他们往往有着管理学校的经验,在英国私校中国分校成立后将承担学校管理和运营的部分职能。  无论有几个中方, 一般来说,实际出资的一方将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项目协议、收入分配和法律管辖



1、项目协议



在民办学校审批路径下,项目主协议一般是上述英国私校子公司(“许可方”)和某一中方(“被许可方”)签订的《许可和技术秘密使用协议》(License and Know-how Agreement),授权中方仅以建立和运营英国私校中国分校为目的,使用英国私校的名称和品牌(“许可协议”)。 该协议中还经常包括许可方在教师选拔、课程(有时包括课外活动)设计和/或学校管理制度等方面为中国分校提供的一定范围的咨询服务。


在一些项目中,许可方还可能希望在中国分校建立起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后,与中国分校再签订一个《直接协议》。 该协议可能主要涉及确认许可和分许可的路径,以及不同协议间的交叉和终止等。同时,项目协议还可能包括将来实际管理学校的中方与中国分校签订的《管理协议》,以及中方之间就有关中国分校收入、管理和其他权利义务等所签订的一个或几个内部协议。


待中国分校成立后,如有合规需求,则英国私校和中国分校还需签署一份《合作协议》,寻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而非办学机构)的第二步审批。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必须是英国私校本身而非其子公司作为签约主体。


(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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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入分配



英国私校的项目收入一般主要规定于《许可协议》项下。英国私校和中方就项目收入的约定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可能会有所不同,但计算方式上一般都综合考虑了许可费、根据中国分校拟招生人数计算的招生费、以及(如有)印有英国私校品牌的校服、文具等的销售所得分成等因素。英国私校的收入一般会在协议期间分阶段收取。


3、法律管辖



上述《许可和技术秘密使用协议》和(如有)《直接协议》一般被英国私校和其英国律师要求由英国法管辖。上述《管理协议》大多由中国法管辖。上述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由中国法管辖。


五、合规



根据我们的实践,这类项目中主要面临的两个合规要点是:民办教育还是中外合作办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处理问题。


1、民办教育亦或中外合作办学的合规路径



根据相关法规以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在最高院某判例中的答复,中外合作办学的主要特征包括:外方应为教育机构;外方可以直接参与学校的办学与管理;教育教学内容可以部分采用国外课程等。


特别是在一些项目中,中方为扩大办学实力和提升品牌质量,在引进英国私校品牌的同时,也将一个中国本地著名公立学校纳入项目。在这种情况下,项目被认定为中外合作办学的风险较高。我们做过的一些项目中,出现过地方主管机构要求将项目定性为且办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先例。在该情形下,如果英国私校不愿以金钱或其他有形资产出资,同时也不愿将其百年品牌和/或其他知识产权和/或无形资产出资,坚持希望通过品牌许可收取许可费, 那么这将会给项目结构设计带来困难。


对策及建议:


我们建议,项目参与方需根据项目内容和特征综合考量,确定项目是民办学校项目还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特征的项目应该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而非设立民办学校报批。同时,当项目在中国法项下合法合规并按照民办学校报批,那么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英国私校中国分校建立起来并实际运营后,如果英国私校对中国分校的教育教学和/或管理的参与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要素,那么我们会建议由中国分校与英国私校 (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教育机构本身,而非作为《许可协议》签约方的英国私校的子公司) 两个教育机构之间再签署一份《合作协议》,申请获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而非办学机构)的批准。


2、义务教育阶段



英国私校大多覆盖3至18岁年龄段(即我们通常讲的K12)。与此基本对应的是中国教育制度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但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外资或外国教育机构参与中国的义务教育(即九年制小学和初中)阶段,这给中英双方的合作带来影响。


在我们参与的很多项目中,英国私校和中方最初计划设立的中国分校拟复制英国私校贯穿3至18岁的K12体制,即包括以中国学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有时还包括一个以居住在中国的外籍人员子女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外籍子女学校(有时也被称为国际学校)。这类K12学校的设计因中国法项下就义务教育阶段的禁止性规定以及中方是否具有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主体资格等问题而可能不合规。


对策及建议:


我们建议,将上述K12学校设计分割化、独立化及英国私校选择性参与。意即在同一块校址土地上建设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如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等几个相对独立的学校模块;并且,英国私校不参与涉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中阶段的任何方面(即不进行品牌授权亦不参与该阶段的任何教学或管理等)。即使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如有)外籍子女学校存于同一校区,也应分别获得相关的办学许可证。


在项目中就上述合规方面的沟通和与之相伴的项目架构的修正经常导致项目各方较高的时间和费用成本,但该项工作又是至关重要的。有时因为项目办学范围的缩减导致英国私校和中方需重新商讨项目的整体费用、费用细节和其他商业条款等,所以项目各方律师对项目在中国法下合规细节的精准把握,以及在项目初期尽早确定在中国法项下合法合规的项目结构,将有利于帮助英国私校和中国合作方减少声誉风险以及从项目宏观角度降低时间和费用成本。


六、影响项目顺利推进的一些实践性因素



1、效率差异和项目进度把控



英国私校通常注重质量远高于效率。在我们参与的项目中,通常英国私校的负责人都表示,他们拓展中国市场项目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强国际声誉;二是增加学校收益。二者相较,保护学校的声誉是至关重要的,校方不会以收益为目的参与对英国私校声誉可能带来较大影响的所谓‘风险’项目。这就决定英国私校的相关负责人会不惜花费较多的时间以期全面了解有关项目审批、运营以及可能发生的的违约和责任、项目终止、英国私校或中方撤出、行政处罚和诉讼等各项风险出现的几率,并仔细评估各项风险的严重程度。


我们参与的很多项目中,除了少数几个项目按照中方最初期待的时间表交割外,大部分项目的进度都远比中方最初设想得缓慢,且缓慢得多。在少数几个项目中,最初中方计划的是一到两个月内协议签署完毕,但项目协议的实际签署时间可能是一年或两年之后。项目各方对风险把控的要求、重视程度和理解的不同以及自身行政速度的差异,导致各方对项目进度的主观期待和/或客观把控的差异较大。


对策及建议:


我们建议,中方应首先了解英国私校风险把控的要求和程度。


英国私校参与项目谈判的一般是财务主管(bursar)、和/或国际项目开发主管(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officer)和/或校长(headmaster)以及其各自带领的团队,但项目最终必须获得学校校董委员会(Board of Governors)的批准。鉴于英国私校大部分是慈善信托,校董(Governors)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trustees), 有责任合力保护学校的资产、资金,偿付能力、运行和声誉。英国私校的校董(governors)来自各行各业,身怀十八般武艺,所以对同一个项目的认知和对风险把控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我们参与的项目中,有些英国私校的校董(governors)中有资深律师,对风险把控要求很高,希望花时间全面了解项目的各个方面并在一些方面设置批准的“红线”,而其他校董可能比较依赖这位资深律师的意见。如果中方对与其合作的英国私校的校董委员会(Board of Governors)的人员组成,及其对项目风险把控要求有一个基本了解,更有利于中方就项目时间表做出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期待。


我们还建议,中方在了解英国私校风险把控要求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中英商业文化中效率的差异,在和地方政府等有关机关进行项目对接的开始,就给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可以达成的项目时间表。项目进度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时间问题,大幅度延迟可能导致预计的开学日期的变化,甚至整体招生计划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也可能导致地方政府等有关机关因项目一再拖延而产生不好的印象。尤其是在有些项目中,地方政府等有关机关可能设定了与英国私校签署协议的时间期限,拖延则可能导致中方丧失从地方政府等有关机关获得建设学校所需土地的风险。


2、各方间实质关系的披露和处理



在中方有两方以上的项目中,比如同时存在一个地产开发商(实际出资人)和一个教育管理公司。有时会出现的情况是:(1)仅有一个中方(比如教育管理公司)参与与英国私校的谈判和对接,且仅有该中方与英国私校有合同关系;(2)另一中方(可能是实际出资人)因各种原因并不参与和英国私校的谈判和对接,也不与英国私校发生任何直接的合同关系;(3)然而,两个中方之间又有内部协议,对其内部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学校管理和和收入分配等方面进行约定;(4)与英国私校谈判和对接的中方不愿意将其与另一中方的内部协议的实质内容向英国私校披露,同时也不愿将其与英国私校的协议安排的实质内容向另一中方过早披露。


虽然英国私校大都不关心中方之间的内部协议内容,但出于保护其自身声誉的考虑,英国私校希望知悉有关中国分校的管理安排等内容,因为这与保障教学质量相关。上段中举例描述的各方之间的披露不充分或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埋藏的风险在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在项目交割前的最后阶段爆发。


这是因为,最迟在英国私校的校董委员会(Board of Governors)批准项目的阶段,英国私校的律师一般会要求与英国私校谈判和对接的中方披露中方间的内部协议,以全面评估项目风险,特别是需要明确哪个中方是中国分校的实际出资人、举办者和运营者等,以达到全部协议安排在各方间相对透明并均得到认可的相对理想局面。


根据我们在一些项目中的实践经验,如果届时披露的协议内容使任一项目方不能理解或接受,并可能因此带来程度严重的信任危机,将可能对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甚至导致整个项目流产。


对策及建议:


我们建议,中方应考虑英国私校在项目中对沟通透明度的期待值,在综合考虑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尽早将各方间真实协议安排的主要内容在各方间进行披露和沟通,这将有利于节省项目整体的沟通时间和费用成本,且有利于项目的成功。


[注] 

[1] 数据来源:英国私立学校委员会(the Independent Schools Council)的官方报告,链接https://www.isc.co.uk/media/6686/isc_census_2020_final.pdf



The End


 作者简介

薛海滨  律师


伦敦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收购兼并, 诉讼仲裁, 合规/政府监管

     单申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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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全球化给中国企业涉外业务带来的风险与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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